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 关于完善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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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完善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在美国,专家证人被认为是一类特殊的证人,其特殊性在于专家证人不是依靠亲身目睹或经历而出庭作证,他们是因为具有特定领域的专业技能或学识而在诉讼中受聘。专家证人主要是自行委托,这归因于英美法系的对抗制传统以及所实行的自由鉴定制度。另外,美国专家证人制度有较为严密的专家证据可采规则,其主要从专家的资格、证据所属专业领域、证据所依据的知识与事实、证据是否侵犯了法庭裁判或其所带来的正面作用是否大于负面影响等角度来判定专家证据的可采性。美国专家证人制度是基于其特殊的历史背景,而且要求具有中立性,这使得该制度并不适用于我国。不过,该制度对于专家的引入,以及专家证据可采规则的做法
2、却十分值得我国借鉴。(二)意大利技术顾问制度相对其他同样有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意大利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规定更为完善和全面。在意大利,专家辅助人制度被称为技术顾问制度;,其不同于鉴定人制度,并对鉴定人起着监督、制约的作用。意大利的技术顾问制度规定较为明确。首先,对于技术顾问的选任,可由控辩双方自行决定,或者国家出资为当事人指定技术顾问。聘请技术顾问是一项诉讼权利,意大利有义务向无力聘请的当事人免费提供技术顾问。另外,该制度并没要求技术顾问的立场完全中立,他一般是从有利于其当事人的角度就案件中的专业性问题提供意见。其次,对于技术顾问的资质,意大利相关法典并没有作出严格的限制,而是通过排除法规定了四
3、种人不得担任。再者,关于技术顾问的诉讼地位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意大利规定了技术顾问有别于鉴定人、证人等,他应当是一种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有学者认为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制度是模仿意大利的技术顾问制度而设立的,不过目前我国对该制度的立法和司法解释都过于粗略辅助论坛,而且操作性不强,因此在具体细则的规定上,意大利的技术顾问制度还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三、完善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议针对现时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不足,本文借鉴了美国和意大利的相关制度,提出了一些完善该制度的建议。(一)确立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本文认为,专家辅助人应当被确立为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在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再者,由
4、于专家辅助人具有特殊性而且有别于鉴定人和证人。因此,应给予其独立的诉讼地位,并于法庭中在当事人的一则为其设立专门的位置。(二)规范专家辅助人的资格审查在专家辅助人制度中,规范专家辅助人资格的审查对确定其专业资格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对此资格的审查应当合理化。在我国鉴定人制度实行的是登记管理制度,其对鉴定人的准入规定比较严格,因而其涉及面有一定的限制。对此,我国专家辅助人资格的限定条件可以适当放宽:专家辅助人不一定是具有高学历或拥有资格证书的人,其可以是在某一领域拥有丰富经验的人(积极条件)。另外,在对专家辅助人资格进行审查时可借鉴意大利技术顾问制度中的排除法,即受过刑事处罚或因其专业实务而受过
5、法律处罚的人、被剥夺权利或被禁止从事某项职业的人不能成为专家辅助人(消极条件)。将上述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相结合,并规范专家辅助人资格的审查,有利于更多相关的专业人士参与法庭审理,为诉讼提供专业性意见,从而完善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三)明确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的程序明确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的程序,可促使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贯彻落实。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应遵循以下的程序:第一,法庭对鉴定意见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质疑。对于质疑,相关当事人应该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当法庭认可了,当事人才可以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而法庭会对专家辅助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在一定期限内回复。第二,专家辅助人在庭审中质证应当与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