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相关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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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方式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一次性赔偿;二种是分期赔偿。

1、一次性赔偿。即将残疾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等作为受害者人身损害赔偿的全部赔偿项目一并主张,并要求法院一次性全部判决。其中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包括首次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金额、修理费用、安装费用和训练费用及根据赔偿周期和赔偿期限计算出的应更换的残疾辅助器具的全部金额。相对于原告而言,这是一个有利的赔偿方式。

2、分期赔偿。该类型的赔偿以赔偿义务人请求为前提,而且赔偿义务人应当对其支付能力和支付方式提供担保。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同时,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能要求分期赔偿。相对于被告而言,这是一个有利的赔偿方式。

(四)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与伤残等级的关系

够不上伤残等级的自然不能有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问题是够上伤残等级的就一定有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吗?如,肝脏切除一部分,伤残等级为五级,有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吗?答案的否定的,由于没有人造肝脏和对肝脏功能起到补偿作用的器具,自然不应有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对此可以参考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范围确定,当然,如果能在立法上制定出有伤残等级的,又应当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范围就更加科学合理了。

(五)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与残疾赔偿金的关系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否已经包含在残疾赔偿金当中呢?如果说包含,那么就不应当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了;如果说没有包含,自然就应当再赔偿残疾辅助器具。有必要安装残疾辅助器具的不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对受害人的利益得不到切身保护,没有必要安装残疾辅助器具的而赔偿了残疾辅助器具费,对赔偿义务人的利益同样得不到切身保护。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讲,残疾赔偿金是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而对其预期收入减少的补偿,而残疾辅助器具是为了提高受害人因伤致残的生活质量,主要起到功能补偿的作用,二者是不矛盾和重合的,而且并不是所有的有伤残等级的损害都必须要安装残疾辅助器具的,如前面提到的肝脏切除。

(六)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与护理等级的关系

护理等级又叫分级护理,是指是根据对病人病情的轻、重、缓、急及病人自理能力的评估,给予不同级别的护理。可分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 和三级护理。受害人定残后的等级护理费用需要赔偿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问题是已经赔偿了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受害人是否还需要护理?如果是既需要护理,又要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那么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等级就应当包括残疾辅助器具的护理功能,因为,从理论上讲,配制有残疾辅助器具会和没有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护理等级是明显不同的,不能一概而论,由于护理等级不同,其护理费的赔偿金额当然就不同。目前,现实生活中的伤残护理等级都是在没有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下作出的,立法上还没有对有残疾辅助器具的伤残护理等级作明确规定,这应是个立法空白。

结束语: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可能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一个小问题,但就是这样一个在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标准的小问题,提高了办案法官的办案难度,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和思考,为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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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作者王亚男,来源大连海事大学,发表时间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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